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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八部门联合印发涉案文物管理移交暂行办法

日期:2020-11-20 11:11 来源: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字体: 分享到:

  11月17日,甘肃省文物局、甘肃省纪委机关、甘肃省监察委员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海关联合印发了《甘肃省涉案文物管理移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甘肃省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及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涉案文物保护管理要求的实际举措。

  《暂行办法》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着眼“十四五”时期全省文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2035年远景目标,紧密围绕中央及省上关于涉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政策落实落细落地,从“一般规定”“鉴别暂存”“安全保管”“鉴定评估”“文物移交”“工作机制”“奖励处罚”7个方面对涉案文物管理移交各个环节作出了14条具体规定,涵盖涉案文物保护管理移交的全流程,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涉案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

  《暂行办法》的制定出台体现了党对文物工作的有力领导。省文物局党组将制定《暂行办法》作为建立全省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和健全全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的重要抓手,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反复研究讨论。相关职能部门党组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给予《暂行办法》制定出台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刘昌林参与并指导《暂行办法》的修改工作。

  《暂行办法》体现了依法保护利用的基本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要求,明确了办案机关、主管部门和接收单位的范围和涉案文物的定义,规定了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健全了工作联动机制,制定了相应奖罚措施。

  《暂行办法》体现了坚持问题导向和重点突破的务实作风。甘肃是文物大省,近年来,随着打击文物犯罪和反腐执纪力度不断加大,全省各级办案机关查扣追缴的涉案文物日益增多,推动涉案文物管理移交制度化、规范化,切实确保文物安全和加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成为办案机关、文物主管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共同的心愿与呼声,《暂行办法》因此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如规定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办案机关需要,协调文博专家在办案期间就参与涉案文物鉴别;又如从前期的涉案文物鉴别、查扣暂存,中期的涉案文物登记保管、鉴定评估,后期的涉案文物移交、监督管理,流程完备、要素齐全、环环相扣;通报涉案文物移交情况、组织涉案文物移交、完成涉案文物移交、涉案文物移交事后备案、涉案文物登记入藏等环节均有明确时限规定;附有涉案文物登记表等制式表格,便于实际操作和工作留痕。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为甘肃省涉案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省文物局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文物主管部门与办案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及时通报信息,研究解决涉案文物管理移交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文/甘肃省文物局 杨行健)